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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
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交通运输部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
第四条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管护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
第二章 公路资产形成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 公路资产形成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受让、移交等。
第六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公路资产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七条 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公路资产运营管理和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并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由地方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作为相应公路资产管理主体。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路资产基础管理
第十条 公路资产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对于形成的公路资产应当及时填制公路资产信息卡。
管护单位负责填写其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的信息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填写经营性公路资产的信息卡。录入信息时应当选择相应的计价方式,并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公路资产因国家政策原因、改扩建、划转、报废报损、价值变化等发生信息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公路资产信息卡。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对公路资产进行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章 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发布公路资产信息卡基本格式。
各地区根据统一的数据规范格式,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管护单位应当及时录入公路资产管理信息,公路资产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信息,保证公路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公路资产管理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路资产数据与交通运输行业数据共享机制,并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预算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满足公路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
第五章 公路资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暂全部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并对权属问题作出说明;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
第二十二条 管护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路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公路里程,入账价值等;
(二)公路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公路资产形成、养护运营、处置和收益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所属管护单位公路资产、负责填写公路资产信息卡的经营性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督责任,组织、监督所属管护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同级财政部门。
管护单位应当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整改落实具体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整改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信息更新及时,依法维护公路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收集专用公路资产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公路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公路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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