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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于2021年12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签署。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3日起正式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

  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单称“参与方”,合称“各参与方”):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友好关系发展,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密切两国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

  为两国法院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查明对方法律提供便利,增强外国法查明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双方就加强国际民商事案件外国法查明的双边合作达成共识并拟定以下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的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中需要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各参与方可以依据本备忘录请求对方针对其民事和商事的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或相关事项,提供信息和意见。

  第二条 有权提出请求的机构

  提供信息和意见的请求将由双方有法律查明需求的法院提出(“请求法院”)。该请求只能就正在进行的民事或商事诉讼提出。

  第三条 请求书的内容

  提供信息和意见的请求书将包括:

  1. 请求法院的名称;

  2. 提出请求案件的性质;

  3. 请求的具体法律事项;

  4. 对请求作出答复所需要的事实、假设和其它辅助性信息。

  提出请求时,不具体指明诉讼当事方或其作为当事方的诉讼。

  第四条 请求的传递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请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传递,来自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的请求由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递。就本备忘录而言,递交请求的参与方简称“请求方”,收到请求的参与方简称“接收方”。

  第五条 请求的接收和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接收通过或由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传递的请求并进行答复。

  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负责接收通过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递的请求并进行答复。

  第六条 答复的内容

  接收方将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向请求方提供信息和意见。在适当的情况下,答复将尽可能充分地对请求中包含的各项请求逐一回应,必要时可附正确理解信息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本、相关判例、司法裁决、司法解释、法院指令等。

  第七条 答复的传递

  各参与方按照各自程序将答复直接提交给对方。

  第八条 信息的澄清

  接收方可以要求请求方对请求作进一步澄清,澄清请求将按照本备忘录第四条的规定送交请求方。

  第九条 答复时间期限

  接收方将尽快对提供信息和意见的请求作出答复。如在收到请求后六十日内无法作出答复,接收方将及时通知请求方。

  如果接收方要求请求方对请求作进一步澄清,请求方将尽快答复澄清请求。但是,如果在收到澄清请求后三十天内不能作出答复,请求方将及时通知接收方。

  第十条 答复的效力

  1. 答复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仅供参考使用,对请求法院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未来的诉讼中裁判任何法律问题或在其他方面都不具有约束力。请求法院可根据其国内法、惯例和习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使用答复中提供的信息和意见。

  2. 为避免疑义:

  a. 请求法院有权将接收方的答复提供给请求案件的当事方,并请当事方就答复作出陈词;和

  b. 请求法院有权通过请求方就答复提出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和意见的请求。

  3. 接收方不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不予答复的情形

  如果接收方认为对提出的请求进行答复可能危害本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不予答复,并立即通知请求方。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

  1. 请求及任何附件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语言文字或附以该官方语言文字的译本。

  2. 答复及任何附件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语言文字,并附以请求方官方语言文字的译本。

  3. 就上文第1款和第2款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语言文字为中文,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官方语言文字为英文。

  第十三条 联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指定最高法院注册处为本备忘录项下联络部门。各参与方的请求和答复将由该联络部门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或其它认可的方式传递。

  第十四条 与其它外国法查明方式的关系

  本备忘录的适用不妨碍两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通过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国内法律等其他方式查明对方国家的法律。

  第十五条 争端解决

  在解释或执行本备忘录时如出现任何争议或分歧,将在各参与方互相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而不向任何第三方、法院、仲裁庭或任何其他审判机构提出。

  第十六条 修订

  本备忘录可在任何时候经各参与方相互同意以书面形式修订。各参与方同意的任何修订将在各参与方同意的日期生效,并将视为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任何修订均不损害在该修订日期之前或截至该修订日期发出或收到的任何提供信息或意见的请求或收到的任何答复。

  第十七条 生效和终止

  本备忘录将于2022年4月3日生效。任何参与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参与方终止本备忘录。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六个月后,本备忘录终止。

  本备忘录不构成任何条约或法律,也不在参与方之间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设立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

  本备忘录于2021年12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签署,一式两份,中英文正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04-03 08:30:00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于2021年12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签署。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3日起正式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

  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单称“参与方”,合称“各参与方”):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友好关系发展,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密切两国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

  为两国法院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查明对方法律提供便利,增强外国法查明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双方就加强国际民商事案件外国法查明的双边合作达成共识并拟定以下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的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中需要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各参与方可以依据本备忘录请求对方针对其民事和商事的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或相关事项,提供信息和意见。

  第二条 有权提出请求的机构

  提供信息和意见的请求将由双方有法律查明需求的法院提出(“请求法院”)。该请求只能就正在进行的民事或商事诉讼提出。

  第三条 请求书的内容

  提供信息和意见的请求书将包括:

  1. 请求法院的名称;

  2. 提出请求案件的性质;

  3. 请求的具体法律事项;

  4. 对请求作出答复所需要的事实、假设和其它辅助性信息。

  提出请求时,不具体指明诉讼当事方或其作为当事方的诉讼。

  第四条 请求的传递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请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传递,来自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的请求由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递。就本备忘录而言,递交请求的参与方简称“请求方”,收到请求的参与方简称“接收方”。

  第五条 请求的接收和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接收通过或由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传递的请求并进行答复。

  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负责接收通过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递的请求并进行答复。

  第六条 答复的内容

  接收方将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向请求方提供信息和意见。在适当的情况下,答复将尽可能充分地对请求中包含的各项请求逐一回应,必要时可附正确理解信息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本、相关判例、司法裁决、司法解释、法院指令等。

  第七条 答复的传递

  各参与方按照各自程序将答复直接提交给对方。

  第八条 信息的澄清

  接收方可以要求请求方对请求作进一步澄清,澄清请求将按照本备忘录第四条的规定送交请求方。

  第九条 答复时间期限

  接收方将尽快对提供信息和意见的请求作出答复。如在收到请求后六十日内无法作出答复,接收方将及时通知请求方。

  如果接收方要求请求方对请求作进一步澄清,请求方将尽快答复澄清请求。但是,如果在收到澄清请求后三十天内不能作出答复,请求方将及时通知接收方。

  第十条 答复的效力

  1. 答复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仅供参考使用,对请求法院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未来的诉讼中裁判任何法律问题或在其他方面都不具有约束力。请求法院可根据其国内法、惯例和习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使用答复中提供的信息和意见。

  2. 为避免疑义:

  a. 请求法院有权将接收方的答复提供给请求案件的当事方,并请当事方就答复作出陈词;和

  b. 请求法院有权通过请求方就答复提出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和意见的请求。

  3. 接收方不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不予答复的情形

  如果接收方认为对提出的请求进行答复可能危害本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不予答复,并立即通知请求方。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

  1. 请求及任何附件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语言文字或附以该官方语言文字的译本。

  2. 答复及任何附件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语言文字,并附以请求方官方语言文字的译本。

  3. 就上文第1款和第2款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语言文字为中文,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官方语言文字为英文。

  第十三条 联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指定最高法院注册处为本备忘录项下联络部门。各参与方的请求和答复将由该联络部门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或其它认可的方式传递。

  第十四条 与其它外国法查明方式的关系

  本备忘录的适用不妨碍两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通过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国内法律等其他方式查明对方国家的法律。

  第十五条 争端解决

  在解释或执行本备忘录时如出现任何争议或分歧,将在各参与方互相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而不向任何第三方、法院、仲裁庭或任何其他审判机构提出。

  第十六条 修订

  本备忘录可在任何时候经各参与方相互同意以书面形式修订。各参与方同意的任何修订将在各参与方同意的日期生效,并将视为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任何修订均不损害在该修订日期之前或截至该修订日期发出或收到的任何提供信息或意见的请求或收到的任何答复。

  第十七条 生效和终止

  本备忘录将于2022年4月3日生效。任何参与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参与方终止本备忘录。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六个月后,本备忘录终止。

  本备忘录不构成任何条约或法律,也不在参与方之间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设立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

  本备忘录于2021年12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签署,一式两份,中英文正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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