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土地管理法 民用航空法 民法典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法律 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境外法规 司法解释 典型案例 国际法及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