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欢迎您的访问。
宋朝宰相制度 第七章 宋代宰相与三司的关系(1) 宋朝宰相制度 宋代官制
宋朝宰相制度
第七章 宋代宰相与三司的关系(2)
熙宁七年(1074)十月,诏三司置会计司,以宰相韩绛提举。先是,绛奏三司财赋出入之数无考校盈虚之法,仍乞臣绛提举而校其增亏,以黜陟官吏能否。而三司使章惇亦乞天下财赋删修为法,故有是命。(又详见《长编》卷257)
元丰改制三司归并于户部以后,宰相为了更直接地操纵朝廷财政大权,依然需要兼任这方面的职务,其做法与北宋前期宰辅兼三司职务的做法一模一样。如南宋时期,为了应付战争岁月的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将财权集中到宰辅手中,宰辅兼任财政部门的长官的情况也就比较常见。《朝野杂记》甲集卷10载:
隆兴初,言者请法有唐之制,命宰相兼领三司使职事。财谷出纳之大纲,宰相领之于上,而户部治其详。上是之。乾道二年(1166)冬,遂命宰相兼制国用使,参知政事同知国用事。五年二月戊申罢国用司。八年,正丞相官名。夏四月诏“丞相事无不统,所有兼制国用使与参政,更不入衔云。
开禧年间,韩侂胄用兵,曾一度恢复国用使,并增设参计官、同参计官等。韩侂胄被诛后,即废(《朝野杂记》乙集卷13)。
3、对三司独立倾向的矫正。
皇权和相权,始终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皇帝为了揽取更多的实权,有时直接插手三司财政事务,中书宰相的中介环节被忽略,因此造成三司的某种程度的独立倾向。这种倾向一露头,臣下马上就会有“侵夺有司”的异议,而予以及时的谏诤和纠正。至和二年(1055)四月,知谏院范镇言:
伏见周制,冢宰制国用,唐宰相兼盐铁转运,或判户部,或判度支,然则宰相制国用,从古然也。今中书主民,枢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视民之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以救民困者,制国用之职不在中书也。而欲阴阳和,风雨时,家给人足,天下安治,不可得也。欲乞使中书、枢密院通知兵民财利大计,与三司量其出入,制为国用,则天下民力庶几少宽,以副陛下忧劳之心。此非使中书、枢密大臣躬亲繁务如三司使之比,直欲令知一岁之计以制国用尔。(《长编》卷179)
三司或户部作为独立的行政部门,虽然归属宰辅的直接领导,但毕竟会具有部门的独立性,对上级的领导会有一种离心力。随着宋代相权的膨胀,权臣甚至要求消解这些政府重要部门的独立性。而宋代宰相的职权则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扩张,权臣的意志也最终得以实现,他们最终囊括枢密院、三司之军权、财权于一身,形成南宋时期权臣独揽大政的局面。从南宋后期权臣所兼之职中就可以看出他们的权力范围已经囊括一切,如开庆元年(1259)十月,贾似道拜右丞相,“兼枢密使,依前京西、湖南北、四川宣抚大使,都大提举两淮兵甲,总领湖广、江西、京西财赋,湖北、京西钱粮,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兼提领措置屯田,判江陵军府事兼管内劝农营田使”(《宋史》卷214《宰辅表》)。这一连串令人眼花缭乱的头衔,说明此时的宰相已经将所有的权力,包括中央到地方的财政权力,都进一步地集中到自己手中。
综上所述,宋代设立三司是为了收缴地方的财政大权,并不是为了分宰相之权。在宋代,三司依然是中书的直接下属机构,三司的人事任命权、财政立法权都操纵在中书宰辅手中。中书对三司事务插手过多,并没有引起“侵夺有司”的责难,至多是要求中书充分发挥下属部门在所负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作用。三司事务越过中书,则会引起相当的非议,而要求得到及时改正。
宋朝宰相制度 第八章 宰相与台谏的关系(1) 宋朝职官制度的特点 宋徽宗皇帝赵佶诗词作品 刘完素
张律师感谢您的访问。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境外法规 司法解释 典型案例 国际法及国际惯例